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关于对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06-:40信息来源: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各航校(航管中心)、航空运动协会、运动类航空器有关单位:
根据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印发CCAR-66R3实施及CCAR-66R2执照转换方案的通知》(民航飞发[]3号)文件要求,CCAR-66R3实施后,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后续管理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实施。
为了有效管理好运动类航空器维修执照,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此外,如果个人有修改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请各单位(个人)将意见和建议于年7月31日前反馈至邮箱aerosport
. 联系人:刘涛,-。过渡期间(本办法正式印发之前)的执照申请考核等参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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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运动类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公民从事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工作的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1.无动力滑翔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自身无动力驱动;
2.动力滑翔机,是指装有动力装置的滑翔机,在自由飞行阶段不使用自身动力;
3.初级飞机:是指符合CCAR-21部定义的初级类航空器中的固定翼飞机;
4.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飞行时其旋翼不是靠发动机驱动,而是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旋转,并且其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常规螺旋桨的旋翼机;
5.自由气球,是指无发动机驱动,靠气体浮力或由机载加热器产生的热空气浮力维持飞行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6.小型飞艇,是指一种最大充气体积不超过立方米、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7.飞艇,是指一种最大充气体积超过立方米、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第四条执照的保存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将证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检查。
第二章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第五条类别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英文代码为S,分为以下类别:
1.S1类,适用于无动力滑翔机;
2.S2类,适用于初级飞机、动力滑翔机;
3.S3类,适用于自转旋翼机;
4.S4类,适用于自由气球;
5.S5类,适用于小型飞艇;
6.S6类,适用于飞艇。
第六条考试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应当按照考试大纲进行。
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考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科目按照考试大纲划分,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30天后参加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
参加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维修工作3年以上,且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从事所申请类别航空器维修工作半年以上,无严重维修差错。
3.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4.通过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认可的培训单位培训,结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参加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技能考试的申请人,除满足理论考试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考试之前必须具有所申请类别航空器1年以上的维修经历;
2.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认可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单位参加所申请类别航空器专业培训1年以上的毕业生。
第七条执照申请条件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维修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成绩合格有效;
2.自报考以来无严重维修差错;
3.申请所需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执照的申请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审查与颁发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下列程序颁发:
1.符合第6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交报名申请,报名暂时使用民航维修人员信息平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