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直给大家分享有关机长的备降标准,那么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新机长的着陆最低天气标准和备降标准。还是一样,在开始之前我们来复习一下看看规章对于新机长是怎么规定的。
第.条新机长的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a)如果机长在其驾驶的某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按照本规则运行未满小时,则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对于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者加油机场规定的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和着陆能见度最低标准,分别增加30米(英尺)和米(1/2英里)或者等效的跑道视程(RVR)。对于用作备降机场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和能见度最低标准无须在适用于这些机场的数值上增加,但是任何时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不得小于90米(英尺)和米(1英里)。
(b)如果该驾驶员在另一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已飞行小时,该机长可以用在本型飞机上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中的一次着陆,去取代必需的机长经历1小时,减少本条(a)款所要求的小时的机长经历,但取代的部分不得超过50小时。
---以上内容来自CCAR-《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根据规章我们可以轻松得出:
新机长的定义:如果机长在其驾驶的某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按照本规则运行未满小时,则称为新机长。
但是如果该驾驶员在另一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已飞行小时,该机长可以用在本型飞机上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中的一次着陆,去取代必需的机长经历1小时,减少本条(a)款所要求的小时的机长经历,但取代的部分不得超过50小时。
等效的跑道视程(RVR)怎么理解呢:
在运行规范里C里有明确的要求:
对于尚未满足部第.条规定的机长,应使用于公布的着陆最低标准所对应的新机长着陆最低标准,大家可以翻阅一下运行规范看一下。
我们来看一下,执照理论题库中几个例题:01
例1:某A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为小时,担任B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为60小时,着陆次数为12次,该机长驾驶B执行北京-成都的航班,实施ILSI类运行,成都机场的I类ILS着陆标准为60(DH),(VIS),则该机长可执行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分析:机长在本型别(B)飞机飞行经历时间60h,在另一型别(A)飞行经历时间为h,则可以达到规章中替代小时数的要求,60+12=72h,仍然为新机长,在成都着陆的标准上分别增加30米和米,着陆标准为:90/。但是大家注意的是此时的90/并非为规章中要求的“90/”(但是任何时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不得小于90米和米)。
02
例2:某A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为40小时,该机长执行北京-成都的航班,备降重庆,实施ILSI类运行,重庆机场有两套精密进近设施,I类ILS着陆标准为60(DH),(VIS),则对该机长放行时重庆机场作为备降场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分析:首先我们分析机长在该型别飞机上不满足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为新机长。
新机长关于备降机长的规章要求为:对于用作备降机场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和能见度最低标准无须在适用于这些机场的数值上增加,但是任何时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不得小于90米(英尺)和米(1英里)。我们先来计算放行时重庆机场的备降标准:60/+60/=/90/,满足规章要求,即:重庆机场作为备降场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03
例3:某A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为40小时,该机长执行成都-北京的航班,由于北京机场不够落地标准,备降太原,太原机场有两套精密进近设施,实施ILSI类运行,I类ILS着陆标准为60(DH),(VIS),则对该机长改航飞往太原机场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分析:机长在该型别飞机上不满足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为新机长,改航飞往太原,此时太原机场为新的目的地机场,在60/+30/=90/。
04
例4:某B-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为80小时,20次着陆,曾担任过B-的机长小时,该机长执行B-成都-武汉的航班,武汉机场有两套精密进近设施,实施ILSI类运行,I类ILS着陆标准为60(DH),(VIS),则该机长飞往武汉机场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分析:机长在本型别(B-)飞机飞行经历时间80h,20次着陆,在另一型别(B-)飞行经历时间为h,则可以达到规章中替代小时数的要求,80+20=h,不是新机长了,执行武汉机场的着陆标准即可,为60/。
05
例5:某B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为50小时,20次着陆,曾担任过B的机长小时,该B机长执行成都-海口的航班,备降北海。北海机场有一套精密进近设施,实施ILSI类运行,I类ILS着陆标准为60(DH),(VIS),则北海机场作为备降场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分析:机长在本型别(B)飞机飞行经历时间50h,20次着陆,在另一型别(B)飞行经历时间为h,则可以达到规章中替代小时数的要求,50+20=70h,还是为新机长。北海机场的备降标准为:60/+/=//
看完这五道例题是不是对新机长的理解更为深刻了。
其实对于新机长的着陆标准,目前行业内是存在有两种争议的。就拿例3来说,观点为:
①只要太原机场满足90/就可以落地。
他们认为在航班放行选择备降场太原的时候是备降机场(A),而规章中为:对于用作备降机场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和能见度最低标准的数值上增加是对于适用于这些机场(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者加油机场)。而在运行规范中规定:正常使用机场(R)、临时使用机场(P)、加油机场(F)、备降机场(A)。所以他们认为无需加30/,只要在任何时候不小于90/就可以了。
②执行新机长的着陆标准加30/,任何时候不得小于90/。(本人认同此观点)。
他们认为飞机在空中决定改航去备降的时候,这个备降场就为新的着陆机场(也就是正常使用机场),按正常使用的机场(R)去计算,加30/,任何时候不得小于90/。
最后给大家留几个小问题:
1、一位机长在某型别飞机上的飞行经历时间为80小时,那么他一定为新机长嘛?
2、如果一位机长在A公司已经作为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为0小时,那么他跳槽到B航空公司之后,一定是机长嘛?
3、如果公司引入外籍机长,又该如何确认呢?
4、如果某机长在执行任务前,飞行经历时间为99小时,航程为两个半小时,在落地时,是否执行新机长着陆标准?